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调整完善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关于优化户籍服务管理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1〕286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稳定全省经济运行配套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冀公治传发〔2022〕152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特定区域和非特定区域。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特定区域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永清县、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全域通行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
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成年人投靠父母,结婚证免于提交。未成年人投靠具有抚养权的离婚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八条经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至我市的高校、医院、企业总部、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其职工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
说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二节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
第九条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下列手续可办理落户:
(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
1、本人申请;
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
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
1、本人申请;
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凭下列手续可在派遣工作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6、单位在职证明;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凭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凭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在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凭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在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二)凭下列手续可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本人申请;
2、毕业证;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5、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6、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一条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本市定居获准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二条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三条获准回国定居本市的华侨,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四条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定居本市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定居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节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五条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本人、家庭户内随迁直系亲属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六条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直系亲属相互投靠,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七条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涿州户口迁入政策,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下列手续本人及家庭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薄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居民身份证;
说明: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免于提交。
(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
(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
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涿州户口迁入政策,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农村地区落户
第十八条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结婚证;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农村地区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嫁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申请户口迁回原籍,凭下列手续可在原籍户口注销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条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村委会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下列手续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毕业证;
(三)居民身份证;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除外);
(五)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六)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在农村地区就业,凭下列手续可在就业地单位集体户办理落户:
(一)本人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留学归国人员提交);
(三)毕业证;
说明:留学归国人员需一并提交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
(四)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学生以及留学归国人员除外);
(五)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
(六)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
责任编辑:房产资讯小编